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崔某甲为非法谋利,以中间商、卖粉商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去年6月至7月,崔某甲作为中间商,从中谋取利益600元。8月至11月,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崔某甲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在网络上直接干起了卖粉商,并邀约被告人崔某乙、李某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粉丝引流”活动。崔某乙负责登陆某网络平台,上传虚假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内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进行“粉丝引流”,李某某责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鉴证,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崔某甲收到卖粉商结算金额共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被告人崔某乙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接收“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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