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悉,湖北将于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荆州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16.5元/小时;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为1520元/月、15元/小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标准执行。
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据悉,湖北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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