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意见》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意见》共14条,包含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以及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

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内容,是否采纳,要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法院可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

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以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理。

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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