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邮费领手机”诈骗200余万元 9名被告人获刑


“只要付38元邮费,手机任你带回家。”半年时间,诈骗团伙诈骗200余万元。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9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94万。

2020年3月1日起,被告人芮某某、何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腾讯QQ号,在QQ空间内发布不同型号、颜色的iPhone手机等照片,并通过“粉商”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付邮费领手机的虚假广告,每添加一名QQ好友,被告人芮某某等人支付“粉商”3.5元到6元不等的好处费。

成为QQ好友后,芮某某、何某某就通过QQ聊天,让被害人到QQ空间选取想领取的手机型号及颜色,并收取被害人38元“普通快递费”或50元“顺丰快递费”。其间,芮某某、何某某就将“码商”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发送给被害人用以支付相关费用。被害人付款后,芮某某、何某某按照其提供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打印虚假快递单据,以骗取信任,又以收取“海关报关费”“海关激活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支付107元或119元不等的费用,然后再以交“运费险”“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理由继续要求被害人付款,直到被害人不再付款为止。被骗资金通过收款二维码进入“码商”的账户,“码商”从中扣除20%至25%作为好处费,将剩余的诈骗款转入芮某某、何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

2020年3月至7月17日间,为谋取更大利益,芮某某、何某某等先后招募其他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以芮某某、何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经会计事务所鉴定,诈骗集团犯罪总金额达2043631.77元。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芮某某、何某某、赫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李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9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等环节,依法判处9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94万,对9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目前,已退违法所得34719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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