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19月11月间,陈某利用担任荆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货品部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列门店及其他客户销售数量而不增加销售金额的手段,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招商银行账户,分17次私自截留客户刘某支付给该公司货款3612115元,用于自己购买汽车、房产和保险等家庭支出。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款物共计1942388元,尚有1669727元现无力退还。
另查明,陈某以其公婆的名义购买某地的房产时,向他人借款50000元支付首付款,后陈某用侵占的货款偿还了该借款50000元和房贷136700元。现该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所在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1669727元返还被害单位荆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