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四部门联合检查!剑指学科类校外培训!

长期以来“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是广大家长的痛点

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家“双减”政策落地

紧急叫停校外培训机构

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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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和“双减”政策落地的大背景下

今年,荆州的暑期班纷纷停业

而今天是秋季开学的首个周末

荆州的学科类培训班真的停了吗?

职能部门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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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荆州市教育局、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委四部门联合荆州城区内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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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市区,执法人员检查了新东方、新思维、慧式语言等多家知名培训中心的营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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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培训机构处于关门状态,部分培训机构只有老师和工作人员在备课和前台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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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荆州区,执法人员检查了金博教育、天骄英语和托马斯学习馆,针对之前有市民举报的聚珍园楼上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补习的情况,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时发现,多家机构处于关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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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检查共涉及到荆州中心城区十多家教育培训类机构,暂未发现有教育机构存在违规培训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培训机构暂停营业,家长们想要退回学费该怎么办?

8月26日,荆头条就曾发布一条 好几万块砸进补习机构,缴费容易退费难!沙市多名家长求助(点击查看详情)的推送

已报名、签订的培训合同是否能履行?培训机构不退费又该如何维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答疑解惑。

疑问1、合同能否变更、解除?

“双减”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双减”意见还要求,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这意味着原合同约定的上课时间、上课老师将产生变动;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培训无法再进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本次“双减”政策的调整实则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因政策调整,有的培训线下变线上,学科内容进行调整,培训地点发生变化,有的直接暂停培训等,这些问题都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约定内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

疑问2、如何选择培训机构?

“双减”意见出台后,教育部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划分为学科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和非学科类(体育、艺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教育培训。

“双减”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家长,首先要明确需要教育培训的类别,再针对性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机构,仔细核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类别与范围,选择学科培训机构要注意其审批成立的时间,谨防“李鬼”。家长可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上查询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

其次,要事先将学生的在校教学计划与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比对,辨别是否与在校学习任务相匹配,是否超纲超前,是否加大难度。最后要对师资情况进行了解,特别是外语学科要确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老师有相应的资质。

疑问3、交费应注意什么?

根据“双减”意见的精神,今后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员参加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学科类培训费。如有此类情况,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全额退还学生家长上述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相关精神,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双减”意见指出,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避免陷入“套路贷”、预付金被卷款跑路。

疑问4、合同要点有哪些?

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比如培训的课程、提供培训的老师、培训费用、培训时间安排、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要进行认真阅读。

同时,作为培训机构也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公平设定权利义务、显著提示告知等义务。如果培训机构未对重要事项进行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培训合同中出现的“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协议一经签订,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会依法被排除在合同范围之外,对消费者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疑问5、消费者如何维权?

如果商家有不退费、承诺不兑现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消费者要及时按照“双减”政策查看已报培训是否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联系培训机构,确定是否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退费。

同时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及时留存证据,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是直接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发生消费争议的,还可以请求当地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省消委会呼吁,培训机构在贯彻落实“双减”政策时,要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及时向消费者反馈信息,发布处理方案,回应消费者关切。

记者:陈理君、徐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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