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某某袭警案,判决胡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该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今年6月9日,公安县公安局南平交通警察中队民警杜某某带领两名辅警在南平镇南门口执勤,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民警见其脸色通红,疑似饮酒驾驶机动车,遂上前对其用酒精测试棒进行检测,测试棒显示饮酒。因胡某某在现场不配合,民警决定将其带至交警中队做进一步酒精检测。到达交警中队后,胡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杜某某上前抓住其腰带,准备将其带进办公室时,胡某某咬伤杜某某的手臂,并抽出腰间皮带挥向民警,被一旁的辅警制伏。经鉴定,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酒驾害怕被处罚,存逃避心理,全程拒不配合,出言威胁,使用暴力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向民警赔礼道歉,民警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 通讯员:喻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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