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不能逆行、骑车坐车都要戴头盔、载6岁以下儿童要配安全座椅……
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公安厅公安交管局获悉
《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
正在湖北省公安厅网站上征集意见
东湖高新交警查处带篷电动自行车。记者魏娜摄
电动自行车购买后要在30日内上牌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且未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禁止逆行、酒驾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信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牵引动物;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介绍,第十九条的执行将有效改善电动自行车通行乱象,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逆行、打电话、闯红灯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加装 驾驶者、销售者、维修者均要处罚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七条,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加装车篷、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等情形,这些电动自行车都禁止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条款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收缴加装或者改装装置。
驾驶员和乘客都需要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租赁企业未配头盔要罚款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根据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要遵守这些规则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这些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等。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结合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并完善配套交通设施,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设施。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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