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持刀威胁、打伤、辱骂民警 荆州两起袭警罪案件宣判

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人身安全,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袭警罪”独立成罪。然而,仍有不少人还在试图触碰法律的底线“顶风作案”,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执勤工作,不服从管理,甚至围攻殴打、威胁伤害执法人员,更有个别犯罪分子抗拒抓捕,暴力袭警。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两起构成袭警罪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杨某随身携带猎刀、起子、剪刀、钥匙等工具,乘车至荆州市荆州区新风二路附近,采取随机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艾某停放在某超市附近鄂DT×××黑色常光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杨某骑被盗摩托车至其它地方,并将摩托车上锁停放在某幼儿园附近居民楼下,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当晚凌晨2时40分左右,被害人艾某通过手机GPS定位发现其摩托车被盗,随即报警。

民警接警后,迅速带领2名辅警前往盗窃现场,经询问艾某被盗情况并核实其手机GPS定位后,便驾驶警车同艾某共同前往GPS定位地点寻找摩托车,因寻找十几分钟未果,该民警打电话请求支援,并继续沿路寻找。途中,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形迹可疑,便上前盘问核实身份,杨某突然掏出一把猎刀威胁民警,继而朝马路方向逃窜,三人共同追赶杨某。杨某被追至巷角后便持刀与民警对峙,一辅警手持木棍制服杨某时木棍断成两截,杨某捡起半截木棍欲打向前来支援的民警,民警避让时不慎摔倒,杨某便持木棍击打民警头部和身上数下,并持刀及木棍继续同民警对峙,同时朝民警挥动木棍,后被民警合力制服。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为吸毒而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的管制刀具猎刀、起子、剪刀、钥匙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佘某某与朋友彭某某午饭饮酒后,由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踏板摩托车载佘某某行驶至纸厂河某店门口,佘某某将手中饮料罐随手往后扔时,砸到后方由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王某某遂开车拦停踏板车与其进行理论。期间,佘某某殴打了王某某,并将其手机摔坏。王某某报警,随后由纸厂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带领该所辅警易某某、卢某赶至现场。佘某某见状情绪激动,对出警民、辅警进行辱骂,拒不配合现场调查处理。为控制事态发展,民警决定将佘某某带回派出所。将佘某某带上警车后,佘某某仍拒不配合,继续对警察辱骂、拉扯,并用拳头击打翁某脸部,辅警易某某制止时,佘某某又踹了易某某一脚,后增援人员赶到,与出警民警一起将佘某某带至纸厂河派出所。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佘某某以踢打、拳击等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图片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

现今社会,人民警察在履职过程中遭遇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严重冲击了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必须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