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涉毒涉枪涉黄涉赌涉诈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自首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
据悉,为严厉打击“毒枪黄赌诈”违法犯罪活动,湖北公安机关于今年7月25日启动严打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对相关涉案在逃人员强力追逃。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告》明确,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此外,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指出,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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