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来保障参保群众对国家谈判药品临床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双通道”药品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为什么要实行“双通道”措施?记者了解到,谈判药品是医保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增强群众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在谈判药品落地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严格的药品准入程序、医保目录更新准入频率大幅加快等多种因素叠加,形成很多药品是“先进医保,再进医院”,造成“时间差”,出现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部分患者“购药难”的问题。“双通道”措施实施后,部分患者如在医疗机构买不到某些医保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买到相应药品,并且享受和医疗机构同等报销政策。
省医保局介绍,“双通道”药品范围由市州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选择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在谈判药品目录外,各统筹地区前期已纳入当地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可参照“双通道”管理。纳入“双通道”和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应报省医保局备案。
此外,原医保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参保患者在使用医保特殊药品时,个人需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再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此次,“双通道”政策取消了个人先行自付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待遇水平,其中,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同时,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据了解,我省参保群众有望在11月底实现“双通道”购买医保谈判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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