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意见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 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

  • 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

  • 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 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意见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包括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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