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息、安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政府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
(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负责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工作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负责监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活动报告。
(六)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救助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法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和地名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乡镇级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市镇设置与规划的报批。负责市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管理。组织参与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年检工作。负责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报批。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指导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殡葬执法科)。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科。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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