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因倒卖微信号被判刑并处罚金。
今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北京东路某小区开设“网络工作室”,并招聘4名业务员,以赠送游戏皮肤为名骗取他人微信号,再根据微信号是否是实名认证、使用年限、交易流水等情形分类,按照不同价格出售。其中。实名制认证的微信号以300元至400元的单价出售,未经实名制认证的微信号以50元至100元的单价出售。业务员每骗取一个实名制微信号并售出获得100元提成,每骗取一个未经实名制微信号并售出获得20元提成。
被告人黄某负责网上购买软件等资源、出售微信号、向业务员传授话术和操作方法。截至案发,共出售微信号67个,其中,实名制认证微信号52个,非法获利共计2521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陈某各非法获利1738元。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违法所得2521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已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微信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租借、转让或者售卖微信账号给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已经包含了手机号、身份证号、公民姓名,骗取他人实名微信号,并加价出售、获取暴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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