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日前发文
统一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本次调整对象为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0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者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
伤残津贴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采取定额调整,其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基础上再增加52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19元/月。
生活护理费
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2021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照2963元/月,2371元/月,1778元/月标准执行。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
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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