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遵守“9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9规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
执行“9禁止”——
严控区域禁止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执行“9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中心城区西至西环路、东至东方大道、南抵长江、北至复兴大道区域内,禁止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推广公益宣传——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将被处罚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规开展公益宣传: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工地围栏或者围墙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30%;商业广告设施连续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设置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发布相关信息;带有时效性的公益宣传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更新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益广告发布的其他规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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