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中院依法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3日傍晚,被申请人王某从松滋市八宝镇一超市出来后,骑着一辆电动车紧挨着邹某面前路过。邹某质问王某:“你是干什么的?”王某停下车,从裤兜里掏出一把猎刀朝邹某的右前胸腹部捅了一刀,造成邹某轻伤后驾车离开。次日,王某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王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被评定为“精神分裂症(显症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还指出,被鉴定人王某近几年一直表现情绪不稳定,激惹性高,长期带刀所谓自卫,多次暴力伤人、殴打警察,触犯刑法。此次涉案时被鉴定人在病理性激情下作案,起意突然,作案过程简单、手段过激,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丧失。据此认为,王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大。2020年10月20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9年1月,被申请人王某共9次入住医院,病中多表现为敏感多疑,行为冲动,伤人毁物,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王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构成要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向荆州中院提出申请复议。其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对精神病人治疗时间长,其强制医疗的费用无法保障,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申请复议人王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先后多次因寻衅滋事持凶器捅刺他人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再次因本案持刀随意捅刺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综合其多次作案时行为冲动暴力,攻击性极强,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丧失,且多次出现精神病症状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仍不见好转,其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遂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不仅能帮助其得到妥善治疗,同时也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这对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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