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荆州中院将全面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案款管理廉政风险高等痛点和堵点,提高案件执行效率,3月22日下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荆州市公证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共同签署《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明确从4月1日起在荆州中院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机制。

据悉,荆州中院将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6条情形的执行款物移交公证机构进行提存公证,包括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和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对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和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五种情形,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也可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构受理提存公证后,人民法院将执行款项提存至公证机构的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专用账户,并向提存受领人送达已将该执行款提存至公证机构的通知书,法院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提存公证书》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公证机构向法院出具《提存公证书》后,需向提存受领人送达《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及时告知其领取提存款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法。提存受领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领款申请,相关身份信息和领取金额经审核无异后,公证机构通过指定银行账户将执行款转账至提存受领人账户。

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从而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难题,最大限度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