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不设标识,违法!鉴于企业轻微违法并迅速整改,3月2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柔性”执法,对该违法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罚金10万元。
3月2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当即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8日,生态环保铁军后督察发现,该企业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日内已完成整改。
经石首市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整改及时,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免予处罚”规定,遂即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免罚金10万元。
据悉,“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是荆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双优化”的举措之一,旨在加强执法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指导和帮助企业自觉守法,协同推进荆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