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利益无小事 法官高效调解化纠纷

高效!1天调解3起涉企案件

“网上办案太方便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手机上签字确认就能生效,省去了来回奔波的麻烦。”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观音垱人民法庭线上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远在湖南的当事人隔着手机屏幕连连点赞。

该案中,沙市某果业批发公司长期与湖南某商业管理公司合作经营水果生意。2021年3月后,湖南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沙市公司货款27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湖南公司陆续支付货款7万余元。沙市公司反复追讨未果诉至法院。

观音垱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传票第一时间送达被告。受疫情影响,湖南公司不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组织双方利用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小程序进行线上调解。

半天时间,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同意签署调解协议。随着当事双方在手机屏幕上签下姓名,调解协议生效。法官当即通过司法送达网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全流程网上办理,用时仅15天。

当天,观音垱法庭法官采取同样方法成功调解了3件涉企案件。

今年以来,观音垱法庭基于辖区内企业、工厂众多,经济纠纷较多这一实际,进一步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流程信息化办案,已成为工作常态。目前,该法庭简单涉企经济纠纷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45天。

诉前调解化纠纷 高效便捷排民忧

“我以为打官司要很长时间,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问题,真心感谢法院的贴心服务!”当事人徐某由衷地感慨道。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顺利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12月,被告刘某与原告徐某驾驶电动车相撞,双方均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住院5天,花费各项医疗费2800余元。徐某要求刘某赔偿被拒,经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调解无果,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及各项损失费用。

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村委会、联系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对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且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已对其进行了赔付。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属于对其个人损失的赔偿,其与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医药费应由两人各自承担,不用再向原告赔偿。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告知其应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中也包含了对对方徐某的赔偿部分。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明法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一次性向徐某支付1600元。该案从徐某提交诉状到达成诉前调解仅用时3天。

近年来,石首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积极主动作为,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平息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2天化解3年纠纷 受伤工人获赔百万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许某与被告郑州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许某受雇于郑州某公司在江陵县工作。同年6月,许某与工友一起抬铁柜时被砸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到其居住地沈阳继续接受治疗。许某现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公司前期垫付了部分费用,双方就赔偿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许某向法院起诉。

江陵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同意进行线上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郑州某公司赔偿许某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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