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新要求,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近日,荆州中院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工伤医疗费不超过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意见》中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予以明确,规定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而不是仲裁请求的金额为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点以裁决之日为准。《意见》还将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纳入终局裁决范围,以缩短此类争议的处理周期。同时,《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提起司法诉讼、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办案联动协作,对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在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上达成共识。要提升执行联动效果,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公信力显著提高,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