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一非法捕鱼者以劳代偿赎过错

近日,在连续开展巡河工作38天、累计131小时,到村里田间地头进行非法捕捞法治宣传38次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依法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据了解,2021年4月上旬,郑某为改善生活,在自家附近的长江边,手持电打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0条,净重6.32公斤。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同时介入郑某非法捕捞案,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按照以往办案要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需要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而目前相关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费用较高。

郑某的妻子和大儿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至今下落不明,本人也已年过花甲。考虑到郑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该院第四检察部主动与公安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就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性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必要性等方面多次交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公安县实际情况,出具了关于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补偿的意见。

按照意见,郑某不用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其使用电打鱼设备非法捕捞的行为,需缴纳最低6000元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诉前磋商的形式和郑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但以郑某的家庭情况和实际经济状况,根本无力承担最低赔偿费用,于是该院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损害赔偿费,与郑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郑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其非法捕捞的长江流域河段进行巡河工作累计120小时,法治义务宣传35次,以劳务抵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