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团跨地狩猎,石首民警巡逻“缴了枪”

石首市高基庙镇人郑某富(46岁)和湖南华容县鲇鱼须镇王某(32岁)是一对好朋友,因疫情期间困在家里,便蒙生“打猎”解闷念头。

4月20日,郑某富邀约王某来石首市去打猎,王某便带着一支气枪来到石首。“打猎的好事还是别忘了兄弟。”郑某富又叫来了堂兄郑某,三个人分工合作。郑某富负责驾驶车辆,“枪法好”的王某负责猎杀飞禽走兽,郑某打下手负责捡猎物。

当日下午1时,三人驾车出发,从石首市高基庙镇江波渡沿藕池河,一路猎杀到南口镇陈币桥。

下午3时,正当王某三人睁大双眼射杀兴趣正浓时,正遇石首市公安局南口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即被缴械并戴上了手铐。

民警现场收缴气枪一支及子弹三十余发,被射杀的斑鸠十三只,黑水鸡两只,雉鸡一只。经权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16只鸟类野生动物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48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有杀伤力的气枪属于管制枪支范畴,未经许可擅自持有和使用是违法行为。

我国在枪支弹药管理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枪支弹药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非法持有、保存、买卖、使用、运输的物品,任何人如果违反,一经查获,都将按照法律规定严惩。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广大市民应自觉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说“不”,若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相关线索,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记者:柳波 通讯员:卢贻斌 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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