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向各省(区、市)发出提醒函,要求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简称“不低于”)成果,确保“不低于”持续落实落地。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地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进行挂牌督办。
提醒函明确提出三条要求:一是加大省级统筹,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列为政府必保支出,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行为发生,坚决防止“不低于”不落实的情况反弹。
二是加强宣传沟通,对工资政策、发放方案、支付形式等与义务教育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举措,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及时倾听呼声、回应诉求,引导广大义务教育教师消除疑虑误解,形成合理预期。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市、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监测核查力度,一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近年来,很多地方相继实现了教师与公务员同步发放年度目标考核奖(一次性奖励工资),教师总体收入与公务员总体收入持平甚至略高。
2019年3月,湖北正式下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2020年1月,杭州市发布了22项新政策,率先实现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公务员,对教师方面的各类奖励最高达到100万元之多。
2022年5月,甘肃省教育厅表示,近五年来,该省共补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4万余名,16万名乡村教师享受到每月不低于400元补助,偏远地区超过1000元,教师工资实现了不低于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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