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公安县纪委监委通报5起典型案例——
1、公安县城市管理执法一大队工作人员傅小华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6月14日10时许,傅小华饮酒后驾驶号牌鄂DV1V38轿车行驶至孟家溪镇双湖村5组路口时,与对向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检测,傅小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37mg/100ml。2022年3月24日,县人民法院以傅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22年5月,傅小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黄山头镇永兴垸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永璋饮酒驾驶阻碍执行职务问题
2021年11月20日19时许,李永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M0A83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黄山头镇曾黄线50公里处时,为逃避民警检查,强行驾驶机动车致三名辅警轻微伤,李永璋逃离现场。后经检测,李永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mg/100ml。11月21日,县公安局以李永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黄山头镇党委不再提名李永璋永兴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人选;11月22日,李永璋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县公安局以涉嫌袭警罪对其立案侦查。2022年4月28日,县人民法院以李永璋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5月,李永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斑竹垱镇寿祠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龙士宏饮酒驾驶问题
2021年12月9日18时30分许,龙士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28MN8小型轿车,沿全美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全美村8组堤面公路段时,与路上行人赵××、张××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龙士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100ml。12月22日,县公安局以龙士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龙士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章庄铺镇天官村无职党员孙元月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5月19日20时许,孙元月饮酒后驾驶号牌鄂DEF023小型普通客车,沿沙市区长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鼓湖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孙元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2021年12月1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予以不起诉;2022年3月,孙元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斗湖堤镇柳浪湖社区无职党员田道国饮酒驾驶问题
2022年3月17日19时许,田道国驾驶号牌鄂DD11565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斗湖堤镇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楚丰大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乙醇含量为60mg/100ml。田道国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月21日,县公安局以田道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其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田道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5起酒驾醉驾问题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对纪法缺乏敬畏,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势下,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付出沉重代价,教训极其深刻。公安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后危险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从思想和行动上筑牢防线,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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