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交易所重大公布!ETF纳入互联互通,来了!

每每周末,就有重磅消息出炉!

6月24日,备受市场期待的ETF纳入互联互通又下一程。

据悉,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同时,沪深两市交易所、中登公司也发布了相关公告。最受市场关注的是:股票ETF纳入沪港通标的范围要求为:交易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深股通ETF、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后续,相关机构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行业一直对ETF互联互通高度关注,期待ETF市场在互联互通机制下走出更加多元化、国际化的道路。同时,ETF通正式开闸对海内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具有重大意义。ETF纳入互联互通,将有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保障两地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证监会宣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

6月24日,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正式纳入互联互通。

据悉,《公告》共5条,一是明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

从《公告》起草说明来看,起草背景是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开通以来,保持稳定有序运行,在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完善市场结构与生态、促进跨境监管执法与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 2016 年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2 年 5 月 27 日, 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

为规范互联互通相关活动,证监会于 2016 年发布《互联互通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对互联互通机制的一般性规定、 相关基础设施职责、交易结算安排、监管合作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业务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考虑到上述规定未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适用范围,需要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有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主要内容上,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据悉,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10日,证监会会就《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1条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ETF纳入的标的范围、申购赎回、市场推广等方面。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对部分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等稳步做好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各项准备工作,正式启动时间将另行公布。

沪深两市交易所、港交所、中登公司发布相关公告

当日晚间,沪深交所发布了最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

深交所也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深证上〔2022〕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

沪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前期,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互联互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就修订《实施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关于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上交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关于放宽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建议;关于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未收到市场意见、建议。基于双方监管机构达成的共识,为尽快推动ETF纳入标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在吸收市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并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

二、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上交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上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后续,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交易行为。发布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上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限制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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