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防汛排涝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限期清理太湖港港中渠沿线管理范围
内行洪障碍物的通知
为有效提升太湖港中渠(以下简称港中渠)防洪排涝功能,切实保障太湖港街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水利部门督办要求,经荆州区防汛排涝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现将限期清除港中渠沿线管理范围内行洪障碍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内容
港中渠全段14. 06公里,堤防等级为4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10米。此次清理对象为在港中渠沿线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葬坟;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的高杆作物和树木;开挖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等行洪障碍物。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等”;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理要求及措施
1.自行清理。港中渠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及高秆作物、葬坟、鱼塘、农田等行洪障碍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须于2022年7月20日前到所在村(社区)登记,2022年8月20日前自行完成行洪障碍物清理,恢复河道原状。
2.集中清除。对限期内未完成清理的行洪障碍物,我办将依法组织集中清除,所产生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全部负担。
3.责任追究。沿岸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配合做好相关清理工作。对拒不清理,不听劝阻或者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骗取建设资金或危害公共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管理。本次清理完成后,沿线村(社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严厉依法打击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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