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职工基本医保 期间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22日,湖北省医保局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应享尽享。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从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通知》要求,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都正常报销,个人账户正常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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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保用药范围

今年底基本统一

据新华社电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23日介绍,到2022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将完成地方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行每年动态调整,4年500多个药品被纳入目录,通过谈判后药品价格大幅降低,地方增补药品基本可被国家目录中的药品更好替代,继续保留地方增补药品意义不大。

在综合考虑各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和群众用药习惯、药品更新换代周期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地方增补药品三年“消化”计划,即从2020年开始,按照第1年40%、第2年40%、第3年20%的比例,逐步调出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药品,到2022年底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5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前完成了增补药品的“消化”任务,其余16个省份药品“消化”的完成时间为2022年底。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对全国各地药品“消化”工作调度,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目录和国家目录的转换衔接,引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目录中选择更好的替代药品,避免对临床用药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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