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线,2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

云上荆州报道: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田某登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田某登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介绍:今年2月20日上午,一辆黑色汽车在枝江七星台路段撞上防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群众反映该车后备箱装有电缆线。通过调查该车行车轨迹,发现该车正是近两日在荆州区发生的电缆线被盗案的嫌疑车辆。2月25日,荆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枝江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将涉嫌盗窃电缆线的犯罪嫌疑人田某、田某登抓获到案,二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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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2月19日凌晨与20日凌晨,田某、田某登两次驾车来到荆州区水榭香堤路段,用钳子将正在通电照明的路灯井盖下的电缆线剪断,合力将部分电缆线拔出后放至汽车后备箱逃离现场。经鉴定,两次共破坏600米路灯电缆线,总价值为36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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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窃取公私财物过程中,以破坏性手段毁坏电力设施,损毁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证据从严把关,并就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列出详实而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向侦查人员叙明了侦查方向、对案件定性影响,引导公安机关补强书证材料,确保捕诉衔接有序推进,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真制作了出庭预案,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剖析和全面把控。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公诉人围绕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警示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下一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大力开展电缆线路及通道的外破隐患整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推动荆州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检察力量。

(记者: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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