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增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建设体育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 、《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 〔2017〕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 在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荆州籍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
(二) 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个人;
(三) 在省年度最高级别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 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校、省直业校)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 突出贡献奖:
荆州籍运动员输送到湖北省运动队参赛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单位:万元
注:荆州籍输送到外省优秀运动队但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奖励金牌运动员10万元、银牌运动员5万元、铜牌运动员2万元。
(二) 贡献奖
1. 对代表湖北省获得奥运会、残奥会前三名的荆州籍运动员的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励:金牌家庭3万、银牌家庭2万、铜牌1万元,奖励自取得成绩后一次性发放;
2.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高水平单项比赛奖励标准和办法,如在网球大满贯、足球世界杯、篮球世界杯、羽毛球顶级赛事等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荆州城市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给予适当奖励,视贡献大小参照奥运会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 对获得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称号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商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湖北省、荆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4. 在全国青运会、省运会上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队:第一名奖励运动员5万、教练员5万;第二名奖励运动员3万、教练员3万;第三名奖励运动员2万、教练员2万,参赛单位按10%计提;
5. 在全国青运会、省运会上获得4-8名按积分200元/分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集体项目奖励计算办法: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50%进行奖励;单项中的团体项目(含接力项目)奖励计算办法:按规程规定人数核算,奖励按50%进行奖励);
6. 对在省运会上成绩突出的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一定荣誉称号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 输送奖
1. 荆州籍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教练员1万元;向省三线队(省体校、省直业校)输送运动员(以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年度锦标赛获得冠军为准),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2000元;
2. 基层单位及学校向市体校(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足球青训中心等单位输送优秀后备运动员(以输送证明、并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年度锦标赛获得前三名为准),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000元,基层单位及学校既可逐级也可直接向上输送运动员;
3. 在省年度最高级别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成绩只以取得的最高一项名次)按照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补助伙食,补助时间为取得成绩的一年时间;
4. 对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梯队(省直训练单位、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其中省集训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生活伙食,省直训练单位集训队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生活伙食,补助时间以接收单位出具的运动员进退队文件为准。
第四条 其它
(一) 参赛单位是指项目组队单位,含领队、训练管理人员、科研医疗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启蒙教练(体育老师)是指发现、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性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上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由若干名教练员共同带训的,奖金按带训时间长短由启蒙和输送单位分配;输送单位是指向国家、省、市三级高水平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
(二) 输送教练员、输送单位、启蒙教练员、启蒙单位认定依据为省体育局、省人社厅正式发文公布的“省优秀运动队聘用运动员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名单”和湖北省体育局印发的《湖北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单位输送教练认定办法(试行)》(鄂体青少〔2016〕38号);
(三) 输送的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的教练员(启蒙和输送教练)培养的,教练员奖励金额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四) 各基层训练单位对输送运动员至上级训练单位的教练进行相应配套奖励;
(五) 各运动队在省运会中所获金牌数、团体总分数未进入全省排名前六名的队伍,教练员的奖励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并取消参赛单位计取;
(六) 省运会当年参加省年度锦标赛成绩不计奖励。凡在省年度最高级别锦标赛中不符合省运会参赛年龄的青年组、甲组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不予以教练员和运动员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七) 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道德、遵纪守法、反兴奋剂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可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 奖励经费由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据实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奖励标准今后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二) 省运会其它类别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来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使用时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六条 对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它重大综合性运动会和体育单项竞赛,参赛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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