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从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755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73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从每人每年6100元调整为648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51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28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47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5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14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161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28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57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5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14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300元调整为258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606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2274元调整为256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5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606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0248元调整为1202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2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600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1448元调整为1322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2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800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4312元调整为27696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42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9272元。
其中,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304元调整为2416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510元。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维持2021年标准不变,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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