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中央公园内围捕鳄雀鳝”之后,多地发现鳄雀鳝的身影。
狗鱼主要分布在北美的一些地区和国内的东北、新疆等地。如把它放到淡水流域里,也是一个顶级的掠食者。如果在野外发现外来物种,请大家及时上报。若私自抛弃或者放养并造成生态破坏,将会被追责。
日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现行法律,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比如有的人把蛇放到公园里,最近很多地方出现来自北美地区的怪鱼,对我国本土鱼类及环境造成巨大威胁,此类行为若不严禁,风险会越来越大。” 他进一步指出,现在养宠物成风,乱放生现象也多,希望对不管是本土还是外来的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都应该严格约束,并且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款,也被保留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这条将放生野生动物的责任规定为放生者个人的自觉,缺乏监管,不利于落实该条款对放生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放生者可能没有专业的知识能够判断放生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会破坏放生地的生态环境。二是,放生者也未必有自觉能够确保自己的放生行为不会对放生地造成损害。”她说,因此,对于放生行为进行监督实属必要。
谭惠珠建议这一条款增加规定:放生者要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才可以放生。将此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应该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以强化事前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同样建议对放生行为进行规范。“曾经看到新闻,有的组织和个人收购数百只人工繁育的狐狸、貉,然后放归山林,导致很多家禽被咬死咬伤,大量放生动物死亡。”他建议,在二审稿中增加禁止擅自将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规定。“众所周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未经野化训练,是无法在野外生存的,随意放生不但起不到放生的目的,还会对放生地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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