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共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荆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2022年8月31日起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受理的,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荆州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荆州市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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