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由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向某、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向某、孙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当庭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856元。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2021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向某、孙某携带用于非法捕捞的渔网、电瓶、逆变器、白色塑料船等工具,到松滋市洈水水库王马堰村和尚坡水域(禁渔区)附近,采取电击方式捕鱼。当日23时许,向某、孙某及其电捕鱼工具被洈水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时被查获各类渔获物共计26公斤,包括鳜鱼、鲫鱼、黑鱼。

经荆州市渔业生态鉴定专家评估,向某、孙某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针对其非法捕鱼对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议采用直接放流104公斤成鱼和97.76万尾幼鱼,或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针对向某、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证据,提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

一审:唐杰

二审:张先凯

三审: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