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目前

江陵疫情形势

依然严峻

江陵县正在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但江陵县有些人却不愿意配合核酸检测

这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 谁都不能独善其身

核酸检测 关乎疫情防控大局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服从疫情措施管控

提醒江陵广大市民

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触犯

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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