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沙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不配合、不服从党委政府及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决定、命令、通告的;违反有关区域(含住宅小区或特定区域)管控措施强行进出、经营场所违反有关要求擅自营业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后,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府部门、街道社区、乡镇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起哄闹事、非法拘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盗窃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疫物资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规定,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围堵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医学隔离观察点,扰乱医疗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服从疫情防控,聚众打牌、赌博的,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2022年10月6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