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沙市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沙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不配合、不服从党委政府及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决定、命令、通告的;违反有关区域(含住宅小区或特定区域)管控措施强行进出、经营场所违反有关要求擅自营业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后,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府部门、街道社区、乡镇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起哄闹事、非法拘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盗窃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疫物资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规定,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围堵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医学隔离观察点,扰乱医疗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服从疫情防控,聚众打牌、赌博的,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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