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提出了县城高层建筑管控要求,切实加强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管理
严格控制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
《通知》要求,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严格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
按照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对县城建筑的高度作出严格规定: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54米)。对确需建设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的例外情况,规定应严格充分论证。
建设管理
严格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通知》强调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工程建设参与方的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工程规划许可作为勘察设计依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物抗震设防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对发现涉嫌未落实建筑高度、密度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报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对未落实建筑高度、密度管控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严格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建立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外墙保温设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严格落实高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运维管理
加强既有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通知》明确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强化高层建筑管理主体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加强对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县城早期建设的高层建筑,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设施设备状况,突出防范外立面及附着物坠落风险。
督促指导高层建筑管理主体严格落实检查巡查、报告等制度规定,及时发现并劝阻高层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提升消防安全防范和救援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强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自动消防设施等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通知》明确各地要对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市政工程调查中排查出的高层建筑进行动态监管,健全完善高层建筑风险分色预警、分级响应、分类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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