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经开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隐瞒行动轨迹或接触人员史,拒绝接受治疗、隔离、集中或居家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公然侮辱、恐吓、伤害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实施撕扯防护面具、吐口水,可能导致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感染病毒的。
3.重点人群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拒不执行村(组)、社区、居民小区封控和限制出行措施,扎堆聚集、宴请打牌,造成严重传染后果的。
5.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体温测量、人员登记、车辆检查,拒不服从防疫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6.强拿硬要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告秩序的。
7.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学卫生材料,或者利用防治疾病作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8.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建筑工地违法疫情防控决定,擅自命令开(复)工、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病源传播的。
9.故意编制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10.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区纪工委、组织人事部门。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
特此公告
 经开区公安分局
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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