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有序逐步下放到乡镇(街道),减少两项补贴审批环节和时限,为残疾人提供更大便利。
通知要求,村(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委托,向乡镇(街道)提交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帮助残疾人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让残疾人申办两项补贴“零跑腿”,随时办、跨域办、全程网办。
需要申请或正在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以下情况需了解↓↓↓
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减少两项补贴审批环节和时限,为残疾人提供更大便利。
残联部门在新办理残疾人证、审核换发残疾人证时,要一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书面告知单,确保残疾人知晓相关权利。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的残疾对象,要告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向乡镇(街道)提交两项补贴申请材料。
残疾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以下情况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退出低保、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等级变更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在监服刑人员、监外执行人员、保外就医人员,自判决生效后次月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以下情况应该发放或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证发放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证登记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根据上级要求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