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宣言》,正式通过!

11月6日下午

《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

(COP14)部级高级别会议上

凝聚各方共识、展示全球意愿的《武汉宣言》正式通过

《武汉宣言》

是此次大会的主要成果

《武汉宣言》承诺,从各种渠道筹措更多资源,以强化实施湿地公约第四期战略计划,并制定具有更大力度的第五期战略计划,在2030年前采取更有影响力的行动。

宣言不仅陈述了各方对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增进人类福祉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公约实施需进一步关注的问题,还在共识基础上,提出了12项行动,以加强公约有效实施。

中国下一步新增

国际重要湿地20处

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大会的阶段性成果以及中国政府下一步将推进的一系列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举措。

一是科学有序推进三江源、黄河口等湿地类型的国家公园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设;

二是科学绘就湿地保护发展新蓝图,到2025年,全国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湿地保护率达到55%,新增国际重要湿地20处、国家重要湿地50处;

三是在青藏高原、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优先布局,实施一系列湿地保护重大工程;

四是科学构建湿地保护法律和制度体系,为湿地保护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打造全球首个红树林保护交流合作的“国际红树林中心”,为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和帮助。

发布会现场与日内瓦连线,《湿地公约》秘书长穆松达·蒙巴女士高度评价了中国在拯救和恢复全球湿地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的引领作用。她表示,中国已成为“国际湿地城市”最多的国家,并用一系列生态保护行动,让其他缔约方看到了湿地保护对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习近平主席宣布推动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为全球红树林保护提供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的平台,这非常振奋人心。希望各方通过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能够携手保护湿地,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武汉宣言》全文

我们,各缔约方的部长、部长级官员和大使,于2022年11月6日参加《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高级别会议,特此:

认识到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紧迫环境、社会和经济挑战至关重要,同时保障着人类和整个地球的健康和福祉安全;

深切地关注到,自《公约》生效51年以来,尽管目前已指定2466个国际重要湿地,认定了43个湿地城市,发起了19项区域倡议,各级为实现湿地持续保护并不断提供惠益和服务作出了许多努力,但自然湿地仍然减少了35%,导致宝贵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和服务受损,影响到所有个人和社区;

重申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是《公约》的核心原则,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抓紧实施好这些原则,对于遏制和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减缓、适应和抵御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联合国生态系统十年修复行动,造福今世后代都是至关重要的;

认识到湿地生态系统虽易受气候变化影响,但如能可持续管理,则可提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和生态系统方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保护水资源,减少侵蚀,抵御洪水和风暴潮,进而维护生物多样性,减轻灾害风险并增加碳吸收;

鼓励缔约方将湿地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计划以及其他国家计划,也认识到湿地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带来惠益;

强调《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规定的原住民在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充分有效参与的重要性,以及乡土知识和做法在促进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方面的作用;

认识到包括妇女、青年、地方社区在内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利益相关方在实施《公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确认必须从各种渠道公开透明筹措资金的重要性,以有效实施《公约》,阻止和扭转缔约方的湿地丧失和退化;

考虑到《2021年全球湿地展望》《联合国环境署第六次全球环境展望》《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第二工作组报告》以及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开展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和区域评估;

因此迫切宣告:在《公约》生效51周年之际,为避免全球湿地持续退化和丧失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我们必须以强烈意愿和实际行动,促进各类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

为此,我们将努力

1. 采取适当和紧急的措施,实现遏制和扭转全球湿地丧失的目标;

2. 考虑各缔约方不同需求,从各种渠道筹措更多资源,以强化实施《湿地公约第四期战略计划》,并制定具有更大力度的第五期战略计划,在2030年前采取更有影响力的行动;

3. 考虑将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纳入国内立法、计划或行动,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其他相关多边环境协议的实施,以及相关国际协议和机构之间的协同增效;

4. 鼓励所有缔约方与民间团体利益相关方、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合作,针对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在保障社会和环境安全下,制定战略目标和优先领域,并利用创新技术加强湿地调查、监测和评估;

5. 支持各缔约方根据《公约》,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的立法和执法,并为评估和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作出努力;

6. 开展湿地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然资产评估和核算,酌情利用财务框架对湿地进行价值估算,开展生态系统服务补偿,以便根据国情和优先行动,探索和建立创新、多样的投融资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

7. 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地管理城市和郊区的湿地,酌情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教育中心,推进湿地城市认证,建设具有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友好及可持续的湿地城市;

8. 采取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以应对诸如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土地和水资源退化、毁林、荒漠化、灾害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等社会、经济和环境挑战;

9. 加强湿地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管理,特别是作为迁徙、濒危和特有物种栖息地的湿地,以及在水循环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湿地;鼓励对泥炭地、珊瑚礁和海草床、红树林、高原湿地、地下水系等脆弱生态系统适当采取优先保护和管理;

10. 加强湿地水污染防治,发展环境卫生服务,建设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实施流域综合管理,促进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减少湿地污染;

11. 利用《公约》区域倡议、科技委员会、宣教计划以及其他相关多边环境协议下设科学机构等,加强全球湿地保护工作者之间的技术合作和知识共享;

12. 鼓励缔约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原住民和地方社区、妇女、青年、残疾人、学术界、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充分参与各类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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