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经办管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湖北省医保局发布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从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规范流程管理,形成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
《规程》明确了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申请材料要求。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同时,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保工作,建立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具备与全省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的技术基础,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等基本条件。
《规程》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回执。《规程》明确“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压减评估时间,开展定性或定量评估以确定合格对象,向社会进行公示。
与此同时,《规程》还进一步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强化监督管理,对行为规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将按照协议采取约谈、暂停或不予拨付、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要求支付违约金、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或解除协议等措施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将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全省17个统筹地区除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外,均已开通网上受理渠道,新《规程》实施后,随着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的简化,医药机构等待时间的缩短,有助于扩大医疗资源供给,将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适宜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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