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有以下行为,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瞒报、谎报、伪造行程和活动轨迹,隐瞒新冠病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
2.外省及省内有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来(返)荆州人员不主动向社区(村)报备;
3.不配合流调人员开展流调;
4.进入医院、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提醒提示拒不出示“两码”、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
5.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社区健康监测期间,外出参加聚集、聚会或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
7.集中隔离点人员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
8.编造虚假信息,或在其他公众场合散布和传播谣言。
请广大群众从保护自身和公众利益出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荆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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