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检方巧借“证据开示”促使嫌疑人认罪认罚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志刚

通讯员 冯帅

“开示部分证据,给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政策,让办案取得突破。”11月30日,湖北省江陵县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日前,该院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灵活采用证据开示等制度,促使一起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近期,江陵县发生多起飞车抢夺金项链案件,公安机关通过相关视频监控等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抓获,齐某某从被抓当天开始,就处于零口供状态,其中一条被抢金项链始终下落不明。

在案件侦查阶段,江陵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的邀请下,第一时间介入,就取证方向提出了意见建议,保证案件在零口供的前提下也能诉得出、判得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为保证办案效果,挽回被害人损失,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开示了部分证据并宣讲认罪认罚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放弃了对抗态度,表示认罪,并交代了其中一条案件下落不明的金项链去向。

提讯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开具搜查证,并与办案民警一起在江陵县郝穴镇某旅社的床垫下找到了被抢的金项链,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

承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一道,在江陵县郝穴镇某旅社的床垫下找到被抢的金项链

何为证据开示?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据悉,江陵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灵活采用证据开示等制度,成功促使了多起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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