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人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这项费用的征收!

12月15日

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发布

关于征求《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15日

通信地址: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邮编:434002

联系电话:0716-8270802

电子邮箱:897644547@qq.com

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中转站,并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生活垃圾运输指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过程。
第四条【征收范围及缴费义务】
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成本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核定、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区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收取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荆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市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经营原则】(市场化运作)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第二章 费用核定(计费办法)
第八条【核定主体】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缴费义务人及代收单位应支持和配合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计费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按照计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并逐步向全部计量收费过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可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实际垃圾排放量计费法”等方式计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定额收费,对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数定额收费(不含餐厨垃圾),对学校、医院、厂矿、生产经营单位等非居民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差别化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情况逐步实施。
第十条【自行清运】
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市城市管理部门分类运输等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免收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费用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费用征收
第十二条【征收方式确定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征收部门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应收取名单直接收取;也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委托征收】
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委托单位,并联合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以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确定。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经市税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费用申报】
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由代收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委托代收的,由缴纳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居民收费】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委托代收单位进行代收。
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总表管理者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居民户数,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定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居民户数、应征数额,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按标准代收。
第十六条【非居民收费】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含功能区)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的各类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园区、商业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也可以据实核量计收。
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定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应征数额,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按标准代收。
第四章 收费监管
第十七条【发票使用】
征收及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收费用途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收费监管制度】(违法收费查处)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委托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部门应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管理】
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市级财政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全面有效实施。
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财政、住建、教育、发改、民政、交通、人社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代收单位等应共同加强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搭建数据交换通道,实现互联互通和费源信息、征收数据等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入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缴费责任】
对缴纳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对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将相关资料及时推送至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行联合行政惩戒。
未按要求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经税务部门或市城市管理部门通知仍未自主申报缴纳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规收费责任】
受委托收费单位不按时上缴或者私自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终止其代收资格,并将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未经委托私自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征管人员渎职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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