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学校教师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的刑事案件,在维持一审定罪量刑的同时,对原审被告人钟某某改判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实施以来,上饶市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系上饶市余干县某中学的教师兼班主任,被害人小玉(化名)、小红(化名)系其班内学生。钟某某在其任职期间,以被害人小玉的父亲有事找小玉为由,将小玉带到其租住的民房,强行抚摸小玉隐私部位,亲吻小玉。以送被害人小红回家为由,驾车将小红带至一地下停车场,强行亲吻小红,因小红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法院判决
余干法院以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师职业。该案因检察院抗诉,移送至上饶中院审理。
上饶中院经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维持原判定罪量刑,改判禁止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说法
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明确裁判规则,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提醒
钟某某在案发时作为教师,本应遵师德规范、守师德底线,却在教学过程中猥亵未成年学生,违背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刑法,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上饶中院改判终身禁止钟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犯罪分子的严惩,有利于预防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给予最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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