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一起“自洗钱”犯罪案件,以被告人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戈某某以100元一颗麻果,900元一克冰毒的价格向其上线田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以100元一克麻果,200元0.1克冰毒的价格贩卖给朱某。被告人戈某某在向朱某贩卖冰毒并交付毒品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将荆州区某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600元毒资,戈某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杨某,要求其将刚收到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交给自己。案发后,被告人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并退赃21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戈某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戈某某贩卖毒品与洗钱的行为具有牵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再转账给自己,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通讯员林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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