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洪湖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5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全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

1月5日,洪湖法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8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峰口法庭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告知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条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给另一方当事人举证造成困难,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法院公平、公正、高效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安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即是对该原则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将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后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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