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安全生产领域30项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修订后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了30项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管理的轻微违法行为。

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如果企业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明确了4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及适用条件。企业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主动销毁处置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场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明确了安全生产法中39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情形,并从实践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对从轻情节、减轻情节进行细化区分。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法处负责人介绍,此举目的在于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更好指导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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