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荆州市委批准,荆州市纪委监委对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于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洪在担任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工程师、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堵口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将本应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于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荆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洪开除党籍处分;由荆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