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洪湖法院随即制作调解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一张特殊的“离婚证”,即《离婚证明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要想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并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因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详细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感情破裂原因、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情况等隐私内容,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时既不方便也尴尬。
离婚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能够出具一份不含个人隐私的离婚证明书或者像离婚证那样的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